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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公共版权的哪些范畴不容侵犯

作者:秋红   来源:   时间:2020-11-03   点击次数: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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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文学或艺术作品,只要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终止,就算进入了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也就是常见的公共版权。使用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但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些地方。

公共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例如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作品、编程软件等等都是版权(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版权保护期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作品,会直接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相关版权行政部门必须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个体或群体,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销毁、没收侵权的复刻产品、侵权收入,并且还可处以罚款。
  然而,著作权并非永久存在,在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周期,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周期是在创作人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法人的版权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特别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作品。
  不论著作权的主体是谁,只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就会自动纳入公有领域。但凡是公有领域内的作品,不论是谁使用,应用于任何环境,都不会侵犯到作者的版权。这一类作品的版权也称之为公共版权。
  由此可见,多人共有版权和公共版权并无关联。一般来说,那些老资格的经典摄影作品(有点年份的),基本上都是流入到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不过,即使作品被流入“公共版权”领域,不论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得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这些部分不属于公共资源。
  重庆行之知产,致力于保护原创知识产权,抨击侵权盗图行为。行之知产希望与所有摄影人同舟共济,对侵权“sayNO”,共建绿色版权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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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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