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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敌三,登记版权者胜!你还敢说版权不重要?

作者:秋红   来源:   时间:2020-10-15   点击次数: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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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敌三,登记版权者胜!你还敢说版权不重要?


  雷斯株式会社是一家知名的汽车轮毂品牌公司,RAYS为其旗下汽车改装轮圈品牌,创立于1973年,是各级别赛车的轮圈供应商,还为多家汽车品牌代工轮圈。
  为推进“RAYS”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其在2009年开始通过中国总经销商深圳市零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销售,又通过总经销商授权二级销售商进行零售。
  而2014年-2016年期间,北京世纪超富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RAVS 锐斯”、“RAVS”等三件商标(下称三争议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并于2018年2月份转让至薄某立名下。
  因认为三争议商标涉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摹仿其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商号权,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多次抢注国外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雷斯株式会社对三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主张的“RAYS”图形作品经过字母大小、倾斜度、配色等方面的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申请人“RAYS”图形作品于2017年登记备案的证书,显示最早使用时间为2010年 ,相关证据也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RAYS”图形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创作并在中国境内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RAYS”图形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另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约160件商标,多件商标在汽车改装、汽车轮毂领域中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为什么商标会被著作权无效?
  版权与商标的一大区别就是,具有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相冲突的商标可以被撤销和无效。上述雷斯株式会社无效掉争议商标的案件,就是著作权人行使在先权利的结果。
  著作权与商标虽然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二者的保护重点不一样。
  商标保护的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起来的标志,商标权的保护是基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著作权保护的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的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或称原创性)。
  近年来,商标权和版权的冲突越来越明显。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提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部署,不仅要对商标进行全面地保护,还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保护。
  俗话说,多一重保护多一种安全,因此商标和版权同时申请是具有以下几点的好处的。
  好处一:版权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便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商标,哪怕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好处二: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
  比如有人私自使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但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将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时,我们就可以利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行维权。因为到了那时,商标法就管不了了。
  好处三: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好处四:“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
  “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长期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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