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行之知识产权
问题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18908314095

免费快速咨询

10分钟内快速回电

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问题> 商标注册 > 【商标】商标驳回复审之后还有哪些流程?

【商标】商标驳回复审之后还有哪些流程?

时间:2018-02-28   点击次数:1988

内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询 >>

 

商标驳回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看完还是不懂?输入您的问题 >>

标签:
在线咨询 电话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18908314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