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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字的商标其中前两个字被他人注册,是否仍具有显著性
1、如果四个字的商标组合在一起具有显著性,则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如果存在如下情况,则判断商标为近似和不具有显著区分性,而将导致商标被驳回。
2、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蒙尔斯特、蒙尔斯吉;帕尔斯、帕洛尔斯;莱克斯顿、莱克斯蔓。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如东方雪、东方雪狼;迷尔派斯、舒尔派斯;电老虎、电飞虎。
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蒙原、蒙原肥羊;绿安、绿安服饰。
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日新、日新生物;桃源、生态桃源;老龙潭、老龙潭山泉;首信、首信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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