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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产品已经和品质挂钩,“五常大米”、“全聚德烤鸭”、“哈尔滨红肠”等等。
但是提到兴凯湖,你会想到扑克吗?这种不涉及到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的地名用在产品上,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呢?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兴凯湖扑克商标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兴凯湖旅游度假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当壁镇,自2007年开始,兴凯湖度假区开始委托印刷厂印制“兴凯湖”扑克牌两万余盒。该扑克牌正面标有“兴凯湖”文字及拼音,左上方标有“北大荒集团”字样,下方显著标明“农垦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背面附有对兴凯湖的简介,扑克外包装盒及每张扑克牌均有兴凯湖景色风光图片,销售范围限于兴凯湖景区。
2013年10月28日,张某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083625号“兴凯湖”商标,该商标由“兴凯湖”文字、“XING KIA HU”拼音及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扑克牌等商品上。张某以兴凯湖旅游度假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兴凯湖”字样的扑克牌,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兴凯湖旅游度假区停止销售被诉侵权扑克,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规定中的“地名”应作广义理解,不仅行政区划单位属于“地名”,山川湖泊乃至景区名称,均应属于“地名”。张某主张“兴凯湖并非行政区划,不是地名”的主张缺乏依据。根据被诉侵权扑克的包装、图案以及销售范围,被诉侵权扑克明显属于旅游景区纪念品,其对“兴凯湖”字样的使用仅为表明“兴凯湖”这一景区名称,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是对“兴凯湖”地名的正当使用。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普法小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一方面,对该条规定中的“地名”应作广义理解,不仅行政区划单位属于“地名”,山川湖泊乃至景区名称,均应属于“地名”。另一方面,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关于何为“正当使用”,应从被诉侵权行为的商品性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多方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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