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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日享受税收优惠,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的企业,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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