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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服务】开公司需要的“验资报告”是什么?

作者:财税部   来源:行之知识产权集团   时间:2018-05-11   点击次数: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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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验资报告?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但依然有27种行业必须要进行验资。)

一、用途/对象
验资报告对象
二、验资的程序

开设临时帐户→股东出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三、验资报告要素

1标题

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收件人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范围段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4.意见段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5.说明段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6.附件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

9.报告日期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四、验资需提供的材料

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这些你要知道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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