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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率先立法,在科技、产业、金融、管理和服务及空间资源配置等进行创新变通,拓宽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渠道、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全链条金融体系服务创新、科研人员可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等诸多亮点,为创新活动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重要战略,也为示范区自主创新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条例》作出相关创新性的规定,比如,第十八条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设立公司或者入股公司的,可以分别独立持股,并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公司登记或者股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我国当前对职务发明的奖励,主要是围绕科技成果进行,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近年来相关政策文件将这种奖励具体化为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但针对的主要仍是转化的科技成果。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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