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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哪些作品不能申请登记?(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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